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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彭劉紅妹全體繼承人
代 理 人 彭維博委任彭麗琴等30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係「彭劉洪妹全體繼承人」,或「彭劉紅妹全體繼承人」?
二、全體聲請人之姓名及戶籍地址。
二、全體聲請人委任彭維博為代理人、彭維博委任彭麗琴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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