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小,50,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鄭益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7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200 元;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2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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