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小,62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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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許琮貿
被 告 賴世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5元,及其中新臺幣40,768元,自民國107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43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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