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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朱盛樟
被 告 李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07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7 元,及自107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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