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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廖建森
吳筱琳
被 告 洪尤娟
王煒鈞
王煒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術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9,822 元,及自104 年5 月24日起至104 年9 月29日止,按年息1.83%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30日起至104 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1.76%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12月23日起至105 年1 月11日止,按年息1.69%計算之利息,及自105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術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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