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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原 告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月惠
訴訟代理人 劉佳新
被 告 魏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光復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無其他事證足認本院就本件具管轄權。
從而,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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