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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陳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02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4 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自民國95年4 月1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係受讓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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