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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程鼎智
被 告 邱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40元,及自107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040元,及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支付命令卷第7 頁)。
嗣變更請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5頁),其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於調解程序中否認申請遠傳之電信門號:經核,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姓名、簽名欄位之「邱紹欽」簽名,與調解紀錄表上「邱紹欽」簽名,經本院肉眼比對後確認形體相符。
而且,上開申請書所附之健保卡、身分證(影本)均為個人重要證件,理當由本人保管,若非被告親自提供,遠傳豈可能取得證件影本?故堪信由被告申請該遠傳門號,被告應支付所積欠之電信費34,040元。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後段之規定,判決書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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