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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6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新竹市○區○○路000 巷0 號,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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