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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高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德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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