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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6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廖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素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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