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小,697,2018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6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廖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素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