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小,727,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7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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