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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8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李曉旻(改名前:李家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725元,及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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