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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宏
陳詩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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