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建簡,5,201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宏

陳詩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