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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陳怡瑄
被 上訴人 范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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