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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朱英哲
被 告 梁葉菊妹
梁貴明
梁貴華
梁貴龍
聲 請 人
兼 被 告 梁惠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苗栗簡易庭民國107 年11月2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所為之107 年度苗簡字第390 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梁惠美聲請更正部分錯誤,本院亦一併依職權更正部分錯誤,爰依法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之錯誤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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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頁第31行、第2頁第4行「梁慧美」 │「梁惠美」 │
├──┼──────────────────────┼─────────────┤
│ 2 │第2 頁第15至16行、第26行、第3 頁第15、18、20│「梁惠美」 │
│ │行、第4 頁第16行「梁貴美」 │ │
├──┼──────────────────────┼─────────────┤
│ 3 │第5 頁第11、15、31行、第6 頁第2 行「張亞慶」│「梁亞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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