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簡,554,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訴訟代理人 譚嘉珍
被 告 余泉雄
余泉煜
余文進
余鄭鳳嬌
余文順
余文凱
余泉湖

余村妹
鍾余美玉
羅余美仁

余美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使用補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之徵收行為是否適法仍有疑義,而與系爭建物對於系爭土地是否有合法使用權源有直接關係,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7 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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