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林青松
被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胡文傑
訴訟代理人 劉玟婕
被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警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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