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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56號
原 告 劉明瑄
兼訴訟代理人 鍾易臻
被 告 黃伯倫
訴訟代理人 黃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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