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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73號
原 告 陳綢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賴春妹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包括繼承登記部分),並依被告人數補提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地上權之塗銷性質上乃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行為,於繼承人因繼承取得地上權之情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經辦理繼承登記,無從為地上權之塗銷登記。
二、經查:原告追加被告後,並未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包括辦理繼承登記部分),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本院即得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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