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簡聲,2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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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蘇子淳

相 對 人 吳建輝

法定代理人 宋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129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訴訟費用百分之27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嗣因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6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計算書:
┌──┬─────────┬───────┬─────────┐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 一 │裁判費            │9,040元       │由聲請人墊付      │
├──┼─────────┼───────┼─────────┤
│ 二 │裁判費            │3,810元       │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
├──┴─────────┴───────┴─────────┤
│說明: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                              │
│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39,375 元,│
│嗣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追加聲明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831,│
│1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經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129 號判決命相對人應連帶給付│
│聲請人231,084 元,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請求。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23│
│1,084 元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故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
│0,115 元(計算式:831,199 元-231,084 元=600,115 元),此部│
│分訴訟費用6,610 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7%即1,785 元【計算式:│
│(6,610 元×27%=1,7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
│㈠第一審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2,430 元【計算式:9,040 元-6,61│
│  0 元=2,430 元】,應按第二審所判由相對人負擔6/10即1,458 元│
│  【計算式:2,430 元×6/10=1,458 元】。                    │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故不列入計算。        │
│三、綜上,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墊付負擔之訴│
│    訟費用為1,785 元;並應給付聲請人所墊付負擔之訴訟費用則為│
│    1,45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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