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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吳嘉鎮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被 告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吳武順
吳武宗
吳武雄
吳秀子
吳幸勇
張吳錦壁
吳泰熒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2,762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4,402元×面積702.7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 分之1 =12,742,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119,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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