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21,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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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謝福華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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