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尚哲即鍾旼勳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