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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陳報苗栗縣○○市○○段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門牌號碼,如查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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