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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黃乾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佩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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