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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其璋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江其璋、江秀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之住居所地址。
二、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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