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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其璋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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