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31,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林黃智即首璽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一諭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