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鄧維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郭炳鳳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