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3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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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鄧維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郭炳鳳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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