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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謝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昌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提出同段53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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