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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吳國忠
吳國正
吳慶隆
吳慶南
吳靜如
被 告 陳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紛爭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故暫以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現值新臺幣(下同)3,906,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8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3,906,000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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