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6,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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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易發即蕭鴻圖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539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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