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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升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見
被 告 林運雙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0元=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林運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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