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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皇座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蔡皇座、蔡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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