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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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