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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黃厚修
被 告 劉濂永
劉增輝
劉耀仁
劉增森
劉增隆
劉增財
劉信城
劉靖璿
劉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編│ 請求分割標的 │面 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號│ (苗栗縣頭屋鄉仁隆段) │(㎡)│ (元/㎡) │部分比例│(新臺幣)│
├─┼────────────┼───┼──────┼────┼─────┤
│1 │128-8 地號土地 │ 671 │ │ │ 83,875 元│
├─┼────────────┼───┤ 1,000 │ 1/8 ├─────┤
│2 │128-9 地號土地 │ 321 │ │ │ 40,125 元│
├─┴────────────┴───┴──────┴────┼─────┤
│ 合 計│12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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