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立雄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彭立雄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彭立雄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