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9,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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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被告陳榮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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