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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幼驊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鴻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該地上建號213,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朱**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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