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05,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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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彭欣喜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天雲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邱天雲、邱阿壽、邱仕章、邱仕球、邱雲光、王蓉芬、邱紹吉、邱宇君、邱淑敏、邱炤炯、邱淑珍、邱淑珠、洪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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