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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麗真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苗栗縣後龍鎮秀水段134、629 、634 、635 、648 、649 、650 、652 、764 、779 等11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駱麗真之被繼承人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陳報被告駱麗真繼承被繼承人賴**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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