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11,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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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傅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合慧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000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

二、重新提出有高仁宏律師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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