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萬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里○段○○○○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興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
四、原告萬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