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27,2018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沛娟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