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29,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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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黃興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車輛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聲明中請求被告返還之車輛RAE-9727號車之價值為何。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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