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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黃若望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李添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2,950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1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元=15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二、被告李添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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