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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一、被告吳宏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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