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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徐寶珠
陳添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宸鈺即劉淑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徐寶珠、陳添金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500,000 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500,000 元=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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