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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陳芳梅
吳月麟
詹郁萱
黃玉盈
李孟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復鋒即陳雪霞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
二、被告謝復鋒即陳雪霞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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